加强项目谋划。着眼长远、立足全局,研究谋划一批关键性、区域性、综合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建设一批、启动一批、储备一批”原则,建立和完善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并根据需要从各地、各单位项目中及时优选、补充、滚动调整。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重大项目组织协调,加快推进项目库中重大项目实施。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基础设施一体化衔接条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
规范审批程序。认真落实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制度,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依规前提下,优化操作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对属于省级权限内的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手续,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对需报请国家审批的事项,及时审核转报,做好汇报沟通和跟踪促批工作,争取尽快获批。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强化要素保障。各地根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及时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问题。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优先安排省级集中统筹的独立选址项目用地指标,计划单列。及时做好与环境、规划部门衔接,确保项目选址科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保障资金供应。
加大政府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投向基础设施领域,充分发挥政府性投资的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鼓励各类资金加大对城际铁路、农村公路、农网改造、山区边远地区供气管道、水利等公益性突出的基础设施领域支持力度。支持各级政府依法依规通过增加资本金、注入优质国有资产、上市公司股权等方式,提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力,增强融资能力。把握政策导向,重点谋划好疏港道路、综合交通枢纽、智能电网、油气管网、水利、宽带乡村、现代物流等国家重点支持领域的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强金融支撑作用,通过扩大信贷规模、创新金融产品、引入保险资金等,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支持各级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以新建项目设立的基础设施企业为主体发行项目收益债,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发行永续债券。推进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加强项目调度和督办力度,强化项目签约、基金投放和支付使用等环节指导和管理。
(五)强化规划实施。
按照规划项目化、项目工程化要求,细化目标,分解任务,认真组织规划落实,增强规划的执行力和约束力,确保规划任务有序推进和规划目标实现。编制铁路、公路、航道、航空、电网、油气管线、水利、信息网络、商务平台等专项规划,完善规划引领体系。加强各专项规划间、各专项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做好省内规划与国家相关专项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衔接,力争更多跨区域、影响全省基础设施布局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规划,为项目审批和争取资金等提供规划依据。强化规划动态跟踪、监测和评估,组织进行年度分析和中期评估,并根据需要按规范程序适时调整。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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