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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农房13年反悔 为讨要房产儿子将父母推上被告席

来源:水母网  王梓蓉 合肥房掌柜  2014-06-06 11:08:14
[摘要]原告盛某与被告盛某某是继父子关系,与被告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是亲母子关系,与其他被告鹿某甲、鹿某乙是同村村民。当日开庭被告儿子盛某并未出席,而是委托自己的妻子鹿某出庭

  近年来,随着房价持续上涨,一些卖房人出售房屋后反悔的事例屡见不鲜,结果导致房屋交付引发的官司越来越多。近日,记者从福山区法院获悉,购买二手房已成为不少人的选择,但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时常发生一些违约情形。5月29日,福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卖房者将买房者告上法庭,不承认当初卖房的纠纷案件。

  据该院张小勇法官介绍,该院对盛某(原告、儿子)诉盛某某(继父)、鹿某甲、鹿某乙(被告)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公开进行听证,这也是福山区法院首例立案听证。

  讨要!儿子一句“看着办吧”,将父母推上被告席

  原告盛某与被告盛某某是继父子关系,与被告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是亲母子关系,与其他被告鹿某甲、鹿某乙是同村村民。当日开庭被告儿子盛某并未出席,而是委托自己的妻子鹿某出庭。被告席上鹿某的公婆盛某某、潘某和同村买房鹿某甲、鹿某乙坐在一起。

  被告鹿某甲是盛家村村民,2003年秋天,他从本村盛某继父盛某某手中买到位于福山区东厅街道办事处盛家村的一套四间农房。作为原告的公公盛某某表示:2003年秋,同村鹿某甲委托本村村民到家里谈买房一事,看村民有意买儿子的房,原告母亲潘某将此事打电话转达给儿子盛某征询意见。“你自己看着办吧。”有了儿子的答复,于是夫妻两人就帮儿子将村里的房子卖给同村鹿某甲,并以当时18000元价格成交,虽然原告盛某没有直接参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其父作为委托代理人与被告鹿某甲签订合同,并且鹿某甲将购房款交付盛某某。

  审理!高价售房以为“租金”,原告不承认卖房

  “卖房时,儿子儿媳已经搬到市里居住。”据盛某某介绍,原告儿子儿媳于1983年结婚。当时他自建的四间房屋给儿子、儿媳作为婚房,在福山区东厅街道办事处盛家村东头。自1996年开始,原告夫妻两人就搬到市里居住,村里的房子再未居住。

  庭上,原告代理人鹿某表示,村里房屋买卖时她和丈夫并不知情,也不在场。原告代理人鹿某介绍,2012年中旬,她接到买房者鹿某甲的妻子打来的电话问她:“大嫂子,咱那房子啥时候过户。”鹿某称这才知道房子被卖了,并且不认可这个买卖关系,要求确认买卖无效,返还房屋。

  “儿子当时电话中就是让我自己处理。”被告盛某某介绍,卖房18000元他于2004年2月16日在东厅信用社,将钱交给儿子盛某夫妇。而原告代理人鹿某表示:“这钱是鹿某乙结婚借住我们的房,给的租金钱,当时我就收了。”对于当时2003年前后村房屋价格,原告代理人鹿某表示四间房大约收了20000元左右,并没有觉得有何异议。

  庭外!原告要求立案审理,被告坚持房子就是自己

  “当时这个价格买农村四间房并不便宜。”随后,记者来到村里随机采访一位村民表示,2003年福山区城里的房价很便宜,对于农村的房子来说,以这个价格成交,想想也不是租房的钱。为证明自己买房一事清白,被告鹿某甲将2003年12月29日的买房协议、与原告妻子鹿某在场的录音(证明盛某知道卖房的事实及收到房款的事实)和当时的证人做了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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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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