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购标准补偿太低,让一些单位不愿申请政府收购土地,这种现象今后有望改变。3月11日,记者从市法制办了解到,《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土地补偿标准成为修改的核心内容之一。
2008年7月1日,《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办法》的实施,对完善合肥市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能力、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条件等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以及合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土地储备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原《办法》亟须修改。例如,原《办法》中仅规定了收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而对收购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如何确定补偿费用,均未予以明确;补偿标准偏低也是突出问题,导致与被收购单位的期望值相差甚远,申请由政府收购土地的积极性不高。
在《征求意见稿》中,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储备计划、土地预收购、城市改造项目、收购补偿标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在收购补偿标准上,《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补偿费确定范围,规定的土地收购补偿费的确定情形包括:收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含开发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及其他特殊类型项目等,基本涵盖了目前合肥土地收购的全部种类。
同时,提高了存量土地补偿标准。为提高用地单位土地收储积极性,合理分配土地收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在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存量土地收购补偿标准,规定标准计算的平均收购补偿费约171万元/亩,占出让成交价格的比例约20%。
土地储备拆迁补偿费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8年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等。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是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是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是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房掌柜整理自合肥晚报、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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